所需资料:
⑴项目申请报告;
⑵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(营业执照)、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(包括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)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;
⑶投资意向书、增资、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;
⑷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;
⑸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;
⑹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;
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;
⑻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,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。
办理流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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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单位向办公室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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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公室根据业务分工批转各处室(2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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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,一次性书面通知企业补充申报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(3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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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充材料齐全后,向企业发出项目核准受理通知书(5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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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委托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(征求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)的项目,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发出咨询评估委托(征求公众意见或专家评议)通知书(5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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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材料齐全、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转报省发改委进行核准;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,书面通知项目单位(20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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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括号内数字为项目办理最高工作日时限。 | |